黑龙江省绥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14民初46号原告张佳川,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县。被告林政,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县。被告张富轩,男,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川诉被告林政、张富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佳川以与被告林政、张富轩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佳川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加民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