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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2463号之一

安徽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安徽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463号之一

原告:安徽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左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长松,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孙薇,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被告:合肥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军,该公司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莉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华冠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393元,减半收取696.5元,由安徽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汤本刚

人民陪审员  刘腊梅

人民陪审员  雷安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