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961号原告马锁庆,男,生于1941年8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王振兴,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范小铁,男,生于1942年12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锁庆与被告王振兴、范小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锁庆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马锁庆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锁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锁庆负担。
审判员 王丽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