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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执恢53号

孙凤召与方家平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凤召,方家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孙凤召,农民。法定代理人吴兴润,农民。被执行人方家平,农民。担保人邓春红,女,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太平镇洞长湾村三组,系被执行人方家平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凤召与被执行人方家平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凤召与担保人邓春红已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且未履行完毕。因申请执行人孙凤召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08)鹤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方家平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孙凤召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爱民

审判员  王代清

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万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