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495号申请执行人杨云林。申请执行人张海艳。被执行人王春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云林、张海艳与被执行人王春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建明
审判员 车延新
审判员 王坚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