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41号
原告:严鸿雁。
被告:赵龙。
原告严鸿雁与被告赵龙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赵龙的房屋产籍手续手续。
二、冻结担保人严鸿雁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它方式处理。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龙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