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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403号

段传玉与胡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传玉,胡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403号

原告:段传玉,男,1962年3月15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胡俊峰,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传玉诉被告胡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常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