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403号
原告:段传玉,男,1962年3月15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胡俊峰,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传玉诉被告胡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常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