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550号原告呼淑芳,女,1963年4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折丕军,男,1973年8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呼淑芳与被告折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淑芳撤回对被告折丕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