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民初3550号

呼淑芳与折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呼淑芳,折丕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550号原告呼淑芳,女,1963年4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折丕军,男,1973年8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呼淑芳与被告折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淑芳撤回对被告折丕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