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87-2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廖利红。被执行人曾超平。被执行人李献武,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利红、曾超平、李献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利红、曾超平、李献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曾超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超平在建行柳江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2×××49内的存款17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听候本院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少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