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民初2295号

濮阳市神农种业有限公司与朱良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濮阳市神农种业有限公司,朱良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民初2295号原告濮阳市神农种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77995019T。法定代表人张强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铮,北京市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良选,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濮阳县庆祖镇朱小邱村人,住该村。

原告濮阳市神农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良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振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夏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良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濮阳市神农种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有买卖业务来往多年,被告朱良选从原告处多次购买种子,2014年1月20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欠原告货款965元,并给原告书写借款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清偿,故诉请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货款96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良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良选在濮阳县庆祖镇朱小邱村经营一家种子、农药销售门市,原、被告有多年业务来往,被告从原告处多次购买种子和农药,2014年1月20日原、被告经结算后欠原告货款965元,并给原告书写欠款条一份,书写内容为“今欠到种子款965元玖佰陆拾伍元正朱良选2014、1、20、”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另查明,2017年4月5日对被告朱良选调查笔录中显示,被告在濮阳县庆祖镇朱小邱村经营一家种子、农药销售门市,原、被告有多年业务来往,被告从原告处多次购买种子和农药,当时刘世营是原告公司的业务员,2014年1月20日我和原告经结算后欠原告种子款965元,并给原告书写了欠款条。2015年4月份我把欠原告的种子款965元给付了原告的业务员刘世营了,当时刘世营没有给我出具收款条,我把欠原告的种子款已全部给付了,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965元,并给原告书写欠款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良选主张欠原告的货款已全部清偿,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良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辩解权利,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朱良选偿还原告濮阳市神农种业有限公司货款96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良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振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梅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