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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执字第141号

鹰潭市通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艾志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鹰潭市通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艾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月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鹰潭市通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45464-3,住所地鹰潭市莲花路3号。法定代表人徐天亮,董事长。被执行人艾志勇,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鹰潭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鹰潭市通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艾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月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艾志勇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鹰潭市通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艾志勇支付未付货款计人民币515280元,违约金自2012年1月1日起按352.11元/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212元。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艾志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市通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艾志勇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月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丽琴

代理

审判员  涂 煜

代理

审判员  官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礼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