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被执行人胡奎文、杨春魁、苗建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胡奎文、杨春魁、苗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2016年5月26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02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