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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6执保15号

黑龙江省建设农场与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秦学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设农场,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秦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6执保15号申请人黑龙江省建设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建设农场。法定代表人万太文,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庄承江,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建设农垦社区。委托代理人李云生,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表人刘承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继江,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秦学明,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直属第一项目部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农垦社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黑龙江省建设农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秦学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黑龙江省建设农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的应付款500000.00以及住房一处。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建设农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的应付款500000.00元;查封黑龙江省建设农场住房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印

审判员 邵连君

审判员 刘学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宇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