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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2执119号

江勇与曾北雁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勇,曾北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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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8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江勇,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执行人曾北雁,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原告江勇诉被告曾北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2016)粤1882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确定,被告曾北雁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定于2016年3月14日前一次性归还给原告江勇。逾期后,申请人江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

二○一六年三月七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曾北雁分期履行,从2016年5月开始,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付清止。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执行裁定,从被执行人曾北雁的工资收入中,每月扣留2000元,直至扣够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本院已依法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但期限太长,暂无法执结。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82执1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新生

审判员  唐贯忠

审判员  熊伟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