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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执9号

张凯与张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凯,张鲁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9号申请执行人张凯,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张鲁,男,26岁,汉族,无职业。住乌海市乌达区。本院申请执行人张凯与被申请执行人张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1)乌达民一初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237295元,未执行标的237295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乌达民一初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子 鹏

审判员 董 安 刚

审判员 塔斯少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佳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