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91民初391号

向方松、谭国才与谭国才、刘春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向方松,谭国才,刘春玉,湖北谷城红祥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1民初391号原告向方松,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德进,宜昌市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谭国才,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春玉,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北谷城红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红石亮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625000022457。法定代表人刘其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方松诉被告谭国才、刘春玉、湖北谷城红祥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国才、刘春玉、湖北谷城红祥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方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方松撤回对被告谭国才、刘春玉、湖北谷城红祥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1元(已减半)已由向方松预缴,由向方松负担。

审判员 付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屈笑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