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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申14号

何平与吕刚、鄂小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平,崔玉福,鄂小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何平,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崔玉福,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鄂小丫(曾用名鄂静、鄂文静),女,达斡尔族再审申请人何平与被申请人吕刚、鄂小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甘商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该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付 颖

代理

审判员  亓佳新

代理

审判员  韩 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