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2080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37943-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91号。法定代表人戴连荣,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大伟,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新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7元,减半收取3418.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富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亚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