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执行人:滕林鹏。
被执行人:由知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滕林鹏、由知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717342.32元、利息5594.07元及罚息4807.5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经查,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广新
审判员 李劲松
审判员 纪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大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