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2873号
原告:卓建波。
委托代理人:黄秉,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孝婧。
委托代理人:林贤秀,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圣生。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原告卓建波与被告邓孝婧、杨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发现原、被告约定出现争议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原告卓建波的住所地是在江苏省睢宁县而非浙江省平阳县,而原告又未提交在起诉前已在浙江省平阳县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予以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平阳县,故根据管辖协议,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此外,被告杨圣生在答辩期限届满后亦未应诉答辩。综上,该案应由你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陈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黄兆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