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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948号

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948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连洪文,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

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王某下落不明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鲁岩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吉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