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948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连洪文,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
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王某下落不明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鲁岩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吉考 来自
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948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连洪文,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
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王某下落不明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鲁岩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吉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