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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民申42号

李玉良、潘良富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玉良,潘良富,于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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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民申4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玉良,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良富,女,壮族,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荣,女,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再审申请人李玉良、潘良富因与被申请人于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作出的(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7月13日直接送达给再审申请人李玉良、潘良富本人签收,该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本案的申请再审期间截止到2016年1月12日。再审申请人李玉良、潘良���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玉良、潘良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邕

审 判 员  邹 强

代理

审判员  孙书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龙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