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10民初71号原告李大勇,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被告邱树江,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委托代理人王保平,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五大连池市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五大连池市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勇诉被告邱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勇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勇以证据不足、自行搜集证据、另行起诉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大勇负担。
审判员 初景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晶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