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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2执58号

伍润富、韦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润富,韦小军,桂林耀堃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58号申请执行人伍润富。被执行人韦小军。被执行人桂林耀堃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福县苏桥镇中心小学对面。申请执行人伍润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秀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韦小军、桂林耀堃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总标的284.224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均无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秀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 戈

审判员 秦好成

审判员 赵 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