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李全富,董事长。被执行人曹仁富。被执行人李桂华。被执行人曹韦海。被执行人王春云。被执行人曹韦军。被执行人曹仁荣。被执行人燕兴芹被执行人陈艳花。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曹仁富、李桂华、曹韦海、王春云、曹韦军、曹仁荣、燕兴芹、陈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款项1943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商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曰明
审 判 员 刘洪军
代理
审判员 蔡伟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贤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