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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55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曹仁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仁富,李桂华,曹韦海,王春云,曹韦军,曹仁荣,燕兴芹,陈艳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李全富,董事长。被执行人曹仁富。被执行人李桂华。被执行人曹韦海。被执行人王春云。被执行人曹韦军。被执行人曹仁荣。被执行人燕兴芹被执行人陈艳花。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曹仁富、李桂华、曹韦海、王春云、曹韦军、曹仁荣、燕兴芹、陈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款项1943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商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曰明

审 判 员  刘洪军

代理

审判员  蔡伟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贤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