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惠众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传胜,经理。
被执行人:李伟(又名李崇卫)。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彦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