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997-2号申请执行人沈一平,男,1946年11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戴金木,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沈一平与戴金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350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一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戴金木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沈一平对此情况书面进行了确认。申请人并据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29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沈一平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韦文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