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1848号原告解福林。委托代理人王丽。被告周世连。被告柳雪。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福林与被告周世连、柳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福林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福林撤回对被告周世连、柳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1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玉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