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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1848号

解福林与周世连、柳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解福林,周世连,柳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1848号原告解福林。委托代理人王丽。被告周世连。被告柳雪。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福林与被告周世连、柳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福林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福林撤回对被告周世连、柳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1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玉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