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1128民初493号
原告:杨占军。
委托代理人:白宪君。阜城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玉华。
委托代理人:王新梅,与杨玉华关系。
第三人:阜城县崔庙镇杨车炮村民委员会.住址:阜城县崔庙镇杨车炮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鹏,村委会主任。
原告杨占军诉被告杨玉华、第三人阜城县崔庙镇杨车炮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玉华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位于杨车炮村村北大井的1.73亩耕地(四至:东至杨春峰、西至杨占来、南至道、北至杨春江)和李坟北大井的1.97亩耕地(四至:东至李宪江、西至杨春景、南至道、北至李常村地)返还给原告杨占军耕种;原告杨占军补偿给被告杨玉华灌溉设备款1000元人民币,当庭一次性付清。本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50元人民币,由原告杨占军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仲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召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