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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民初493号

杨占军与杨玉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杨占军,杨玉华,阜城县崔庙镇杨车炮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1128民初493号

原告:杨占军。

委托代理人:白宪君。阜城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玉华。

委托代理人:王新梅,与杨玉华关系。

第三人:阜城县崔庙镇杨车炮村民委员会.住址:阜城县崔庙镇杨车炮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鹏,村委会主任。

原告杨占军诉被告杨玉华、第三人阜城县崔庙镇杨车炮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玉华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位于杨车炮村村北大井的1.73亩耕地(四至:东至杨春峰、西至杨占来、南至道、北至杨春江)和李坟北大井的1.97亩耕地(四至:东至李宪江、西至杨春景、南至道、北至李常村地)返还给原告杨占军耕种;原告杨占军补偿给被告杨玉华灌溉设备款1000元人民币,当庭一次性付清。本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50元人民币,由原告杨占军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仲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召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