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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民初534号

赵建华民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建华,刘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534号原告赵建华,男,汉族。被告刘斌,男,汉族。

原告赵建华与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张敏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建华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华撤回对被告刘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建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