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534号原告赵建华,男,汉族。被告刘斌,男,汉族。
原告赵建华与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张敏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建华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华撤回对被告刘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建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