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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2527号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圳曦贸易有限公司、黎雁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圳曦贸易有限公司,黎雁瑶,陈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252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1号金海广场商铺第一层P1-P4单元和第二层P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4578473R。法定代表人邱文锐。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圳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环村北路A3-6号,注册号440681000210338。法定代表人黎雁瑶。被告黎雁瑶,女,汉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奋强,男,汉族,1988年7月30日,住佛山市顺德区。关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佛山市顺德区圳曦贸易有限公司、黎雁瑶、陈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顺德区圳曦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黎雁瑶、陈奋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上述债权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高黎社区居民委员会美的御海东郡棕榈湾三街18号的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因佛山市顺德区圳曦贸易有限公司、黎雁瑶、陈奋强未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圳曦贸易有限公司、黎雁瑶、陈奋强的银行存款或收益人民币共41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文彪

代理

审判员  黄小茁

代理

审判员  王德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国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