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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执恢16号

张某甲申请执行杨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鹏,杨焕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51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焕营,男,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3日向泾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其借款57000元,利息76525元及诉讼费6940元,该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2015年3月11日该院因本案执行中存在回避情行将该案移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将该案与张鹏申请执行杨焕营的(2016)陕0425执恢17号案合并执行,经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杨焕营共付给张鹏225000元后张鹏放弃其余款项的执行,(2014)咸中民终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泾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均执行完毕,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咸中民终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步超

审判员 :崔存文

审判员 :邓国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广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