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1512号
原告:方应凤,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翟厚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告:董泽萍,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方应凤诉被告翟厚胜、董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应凤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2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翟厚胜、董泽萍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方应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翟厚胜、董泽萍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雁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耿韵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