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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民初164号

向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向某,覃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164号原告向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易刚,枝江市安福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某,瓦工。本案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员  曹金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