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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1297号

景小宝与陈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景小宝,陈治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297号原告景小宝,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治国,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夫钦,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小宝诉被告陈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景小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景小宝承担。

审判员 于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君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