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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2874号

刘懿与张敬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懿,张敬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874号

原告:刘懿,个体。

被告:张敬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懿与被告张敬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刘懿负担。

审判员 刘 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俐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