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874号
原告:刘懿,个体。
被告:张敬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懿与被告张敬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刘懿负担。
审判员 刘 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俐锋 更多数据:
刘懿与张敬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874号
原告:刘懿,个体。
被告:张敬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懿与被告张敬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刘懿负担。
审判员 刘 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俐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