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40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法定代表人张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车蓝芳,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车蓝芳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4月27日,被执行人车蓝芳尚欠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欠款本金149499.92元,利息21107.36元,滞纳金31747.82元,手续费11960.08元,共计214315.18元,从2016年10月4日开始至欠款还清为止利息、复利及手续费(按判决书计算),案件受理费2257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115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24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别明盛
代理
审判员 彭 真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