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939号原告董克立。被告一威海华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71082200034281),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姜志尚,经理。被告二凡宽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克立诉被告威海华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凡宽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克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克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董克立承担。
审判员 李迎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