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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1489号

冉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冉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489号原告冉某某,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冉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冉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冉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于 勇

人民陪审员  刘镇华

人民陪审员  吴大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