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489号原告冉某某,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冉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冉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冉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于 勇
人民陪审员 刘镇华
人民陪审员 吴大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