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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仲执字第454号

官雷与刘立芬、蒋德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官雷,刘立芬,蒋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仲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官雷,男,汉族,1986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市。被执行人刘立芬,女,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珊瑚村**号1-3,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蒋德明,男,汉族,1963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珊瑚村**号1-3,现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官雷与被执行人刘立芬、蒋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15)渝仲字第759号裁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6049元。执行中查明,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查封的被执行人刘立芬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都市广场的房屋(产权证号:101房地证2014字第××号)系轮候查封且已设立抵押,不具备处置条件。另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债权未能受偿,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偿还,但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仲裁委员会(2015)渝仲字第75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红

审判员 尹 强

审判员 段闽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裴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