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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民初443号

王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443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某某,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裴国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