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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29号

刘延米与宋风瑞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延米,宋风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29号

申请人:刘延米。

被

申请人:宋风瑞。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垦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宋风瑞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延米案款17475元。被执行人宋风瑞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宋风瑞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成海

审判员  胡军辉

审判员  宋保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