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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816号

816卞保雷与孔令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卞保雷,孔令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816号原告卞保雷,居民,住灌云县。被告孔令宝,居民,住灌云县。

原告卞保雷诉被告孔令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锐于2016年5月18日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保雷及被告孔令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卞保雷诉称,2014年3月被告欠原告水稻种子款共计7700元,后归还3000元,还欠4700元至今未归还。现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种子款4700,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用。

被告孔令宝辩称,2014年3月20日原告出售水稻种子给我,该款项已结清,2014年2月原告出售小麦种子给我,货款记不清楚了,2014年3月20日原告打的欠条款项是小麦种子款,我又把种子卖给其他农户,农户现在尚未将种子款归还给我,后因种子质量和纯度问题,长出的麦苗为高矮不齐且出芽率低,下车乡政府领导也可以证明,2014年5月底我打电话给原告,要求原告看麦苗,原告一直不来,就拖到现在。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购买镇稻99号和盐稻8号种子,并向原告书写欠条,内容为:今欠镇稻99号和盐稻8号合计柒仟柒佰元整,下车孔令宝,7700元-3000元=4700元,下欠肆仟柒佰元整。该欠款47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原告所卖的种子质量和纯度有问题,拒不支付货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部分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孔令宝向原告卞保雷购买种子,应按照约定依法支付种子款4700元。对于被告孔令宝提出原告卞保雷所售种子质量及纯度有问题导致农户受到损失而拒绝付款的抗辩主张,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卞保雷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向原告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孔令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卞保雷种子款人民币4700元。如果被告孔令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孔令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朱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琼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账号开户名称:灌云县人民法院账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