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80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988年1月12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甲,1966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树青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周海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邢友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