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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李旋与被执行人张林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80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988年1月12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甲,1966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树青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周海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邢友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