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魏青利,男,1984年2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玲珑镇欧家夼村。被执行人孙宝骏,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金岭镇山上孙家村。被执行人邵同江,男,1961年9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金岭镇寨里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青利与被执行人孙宝骏、邵同江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5执1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玉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