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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5执39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崇义县城中山北路62号、林海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崇义县城中山北路62号,林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5执3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崇义县城中山北路62号,电话:382****,

负责人:刘海涛。被执行人林海,男,汉族,住崇义县。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申请林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崇民二初字第24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林海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案款54518.33元,承担执行费718.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林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5执3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邓方定

审判员 陈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