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231号罪犯杨兴祥,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临沧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服刑于甘肃省天水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兰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兴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兴祥服判,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7日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杨兴祥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一次。罪犯杨兴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兴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期间,罪犯杨兴祥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杨兴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杨兴祥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37年1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山晖
审 判 员 王 烨
代理
审判员 楚鸿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冕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