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终结执行用)(2016)鲁088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曲陵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冬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增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终结执行用)(2016)鲁088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曲陵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冬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增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