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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执249号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终结执行用)(2016)鲁088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曲陵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冬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增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