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097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组织机构代码:84292185-0)。代表人:曹阳,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亚红,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德贵男,199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
被告:王书德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胡德贵、王书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系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不在德清县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宣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钟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