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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701号

原告吴正章诉被告王留欣、赵建国、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正章,王留欣,赵建国,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701号原告吴正章,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艾小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留欣,男,汉族,现住河南省伊川县城。被告赵建国,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工农路。委托代理人刘睿,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北京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1-169号。法定代表人何自全,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三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建国,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吴正章诉被告王留欣、赵建国、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在地在大同市南郊区,本案应由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居住地为大同市城区南环路北侧,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有被告住所地在城区范围,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享有管辖权。故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时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建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媛君 来自